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学院档案管理规定》,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,充分发挥档案的文献价值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,凭有效证件(如身份证、校徽)可借(查)阅与工作有关的一般档案材料,同时填写借阅档案材料登记表。
二、借(查)阅档案应在档案阅览室进行,如需摘录、复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。档案使用者不得将档案材料带离档案室。
三、档案借出、归还都应严格履行审查签字手续。用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室,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检查完整无误后注销。档案借阅一般期限为7天,超过期限续用的须履行续借手续,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。
四、档案一经借出,档案使用者必须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性负责,应妥善保管、爱护档案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圈划、增删、勾画、抽页、剪裁、拆散等,更不允许丢失,如有违犯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五、学院的机密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必须使用原件或复印件,须经经理批准同意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。
六、学院毕业生或在校生需查阅与个人相关档案的,须持本人有效证件(毕业证、员工证、身份证等)或系(部)证明方可借(查)阅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委托人须持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书,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毕业证,方可借(查)阅档案。
七、档案使用者离职或长时间因公外出,应在离校前或外出前将借阅的档案、资料归还档案室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离校。
八、档案室的档案、资料,主要供本单位利用。外单位或个人来档案室借(查)阅档案者,须持有单位介绍信,经经理批准同意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借(查)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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